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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分析

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是准入判定中最「硬」的一类。很多项目在选址阶段就踩了线,到环评阶段才发现根本进不去;也有的项目把「准保护区」当成可以随意开发的区域,结果在审批环节被否。问题往往不在技术上有多复杂,而在对保护区管理要求的理解不到位。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与规范,梳理保护区的管控要求、准入判定逻辑与合规路径。

一、先认清保护区体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护区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的范围是有法律效力的: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技术界定依据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规范化建设要求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一个前提性的技术问题:判定项目与保护区的关系,必须使用经批准的保护区边界,不能使用自行勾画的、过期的地方版边界。这一点直接决定后续判定的对错。

二、分区管控要求:法律条文是硬约束

不同分区的禁止性规定写在《水污染防治法》里,是准入判定的直接依据:

分区主要禁止性规定法律依据
保护区内(各级)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四条
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第六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养殖、旅游等活动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第六十六条
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六十七条

配合该法第六十八条,地方政府还应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这也提示:准保护区不是「留白区」,而是有明确保护要求的管理区。

三、准入判定:三步走

判定一个项目能否进入,通常按三步推进:

  1. 空间关系判定:把项目范围与经批准的保护区边界套合,判断是「位于保护区内」还是「位于保护区外但可能影响」。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除极少数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直接相关的项目外,基本没有准入空间。
  2. 项目性质判定:核心问两个问题——是否排放污染物,是否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二级保护区禁止的是「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禁止的是「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两者口径不同。
  3. 污染负荷与风险判定:即使项目不属于明文禁止的情形,也要评估其正常排放与事故排放对水源的影响,尤其是危险化学品、污水、固废等风险源。
分区新建项目判定要点
一级保护区原则禁止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直接相关的项目可依法论证,其余不得建设
二级保护区限「排放污染物」不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可依法论证;排放污染物的禁止
准保护区限「污染严重」项目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合规路径:避让优先,论证其次

面对保护区约束,技术上的合规路径大致有三种,且有优先顺序:

  • 避让(首选):通过调整选址、选线,使项目完全避开保护区。这是最稳妥、成本最低的路径。
  • 依法论证(次级):在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若项目不属于明文禁止情形,可开展专门的水源影响论证,说明污染防控措施与风险防范方案,证明不影响水源安全。
  • 保护区调整(特殊):确需占用且符合法定调整情形的,按法定程序提出保护区范围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属于依法调整,不是规避手段,不能作为「先占后调」的操作。

无论走哪条路径,都应与环境影响评价、选址选线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专项衔接,确保各文件使用同一套保护区边界和同一套工程分段。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还需注意与水污染防治要求叠加适用,相关论证要点可参考我们对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的整理。

五、论证与核查的技术要点

涉及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项目,通常需要提交专门的水源影响论证材料。要让论证站得住,技术上有几件事必须做实:

  1. 边界与版本:附上保护区批复文件与范围图,明确数据来源与批准文号,避免使用过期边界。
  2. 受体与水功能:说明取水口位置、供水规模、服务人口,以及水体功能类别与水质目标,为影响判断提供基准。
  3. 污染源强核算:分正常工况与事故工况,列出污染物种类、排放量与排放去向,说明处理工艺与达标情况。
  4. 风险防范:给出事故情景,以及防渗、围堰、事故池、在线监测、应急预案等防控措施与响应流程。
  5. 结论的克制:结论应围绕「不影响水源安全」展开,并与分区管控要求逐条对应。

核查中最常见的返工原因,是用了未经批准的保护区边界,或保护区范围在项目实施期间被调整却未及时更新。建议在项目启动时就向主管部门核实最新边界,并把核查过程留痕。

六、常见误区

  • 用旧版或未经批准的保护区边界做判定;
  • 把一级保护区的「供水设施相关」口径用来自证无关项目合规;
  • 误认为准保护区可以自由开发;
  • 只关注正常排放,忽视事故泄漏对水源的威胁;
  • 「先建设、后补办」,触碰法律禁止性规定。

结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入判定,技术上的难点不大,难在边界要用准、条文要读准、路径要走对。选址阶段就把这一关过了,后面的环评和审批才顺。

福州木源纪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咨询中,可提供生态敏感性分析、选址选线避让论证、影响评价与减缓措施设计等技术服务。欢迎就本文涉及的技术细节与我们交流,也欢迎有相关需求的单位通过联系我们页面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