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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整理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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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点:分类管理、编制责任与法律后果

法规概览

项目内容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法律位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通过日期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施行日期2003 年 9 月 1 日
修正情况2016 年 7 月 2 日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
现行状态现行有效,以 2018 年第二次修正版本为准

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18 年第二次修正的要点,是把有关条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与沟通时应以现行文本的称谓为准。

核心制度一:适用对象与分类识别

法律同时覆盖规划和建设项目两类对象,要求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开展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而言,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分类确定,纳入名录范围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因此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步,是核对项目类别与名录的对应关系,先做分类判断,再组织技术工作。

核心制度二:编制责任与质量追究

第十九条明确了编制的两种路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也可以自行编制。同时,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进一步落实责任归属:建设单位应当对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受委托的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并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技术单位。这意味着内容和结论的责任无法通过委托转出,而技术单位的质量问题会进入信用公示与从业限制的约束范围。

核心制度三:重新报批、重新审核与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处理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这一条把监管从审批环节延伸到运行环节,业主单位在运营期仍需保持环境管理资料的完整。

与业务的关联

在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保护咨询方面,编制责任与质量追究条款直接决定了报告编制中的资料核实、结论论证与质控留痕方式。报告章节的组织与技术要点的推进,可参见技术专栏中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点与章节组织的说明;项目建成投产环节的衔接,可参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点。

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方面,涉及林地的项目往往同时触发林地审核与环评两类手续,两条线的地块边界、用地规模与功能分区应保持一致,避免报批口径冲突。

在林业资源调查与监测方面,生态类调查成果是环评现状评价与影响预测的基础数据来源,调查范围与时段应与评价工作等级相匹配。

在林业规划设计方面,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会影响项目选址、线路走向与功能布局的前期比选,宜在设计前期即纳入考虑。

实务要点

要点具体要求或时限依据或说明
编制方式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具备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技术单位不得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第十九条
责任归属建设单位对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质量考核与公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与质量考核,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重新报批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第二十四条
重新审核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十日内书面通知第二十四条
跟踪检查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处罚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技术单位处罚处所收费用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禁止从事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第三十二条
人员从业限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5 年内禁止从事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的处罚按主体分别设定:建设单位、责任人、技术单位、编制人员各有对应后果,对构成犯罪的还设定终身禁止从业。报告质量由此不再只是技术问题,而是直接对应金额与从业资格的法律后果。建议在委托、验收与归档各环节保留书面记录,以应对后续质量核查。

检索与衔接

法律全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人大网及生态环境部政府网查询,配套的分类管理名录与技术导则可在生态环境部政府网检索。

本栏目还将陆续发布生态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等配套要点,可与业务范围页面的服务板块对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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