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法规名称 | 土地复垦条例 |
| 通过 | 201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第 145 次常务会议 |
| 公布施行 | 2011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592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基本原则 | 谁损毁、谁复垦 |
| 配套规定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56 号令(2012 年 12 月 27 日公布),2019 年 7 月 16 日自然资源部修正 |
| 技术标准 | TD/T 1031.1—2011、TD/T 1031.6—2011、TD/T 1036—2013 |
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谁损毁、谁复垦的基本制度,并对复垦义务人、方案编制、报送时点与验收程序作出系统规定。对矿山、能源、交通、水利等生产建设项目而言,复垦义务贯穿项目全周期。
核心制度一:复垦义务人的确定与复垦范围
条例确立复垦的基本原则是谁损毁、谁复垦,同时要求生产建设活动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土地复垦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在义务主体上,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义务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条例第十条列举了四类应复垦的损毁土地: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这四类划分是判断项目是否负有复垦义务的直接依据。
核心制度二:方案编制与报送时点
按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等。
第十三条明确了报送时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领取采矿许可证、施行后继续造成土地损毁的,应当补充编制。这一条把方案编制前置到用地与采矿许可环节,是项目审批链条上的关键控制点。
核心制度三:实施监测与验收程序
在实施环节,义务人应按方案开展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应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按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
在验收环节,义务人按方案要求完成复垦任务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邀请有关专家现场踏勘,查验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及方案要求,核实复垦后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与业务的关联
土地复垦条例主要落在使用林地报批和林业规划设计两个板块,并与环评生态咨询相互衔接。
在使用林地报批环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属于条例第十条列举的复垦范围,临时用地的复垦与恢复责任需要与用地审批材料同步安排。相关工作方法可参见技术专栏关于线性工程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要点与临时使用林地恢复与验收要点的说明。
在林业规划设计环节,复垦方案中的目标任务、质量要求与工程措施,特别是复垦后林草植被的恢复设计,需要结合立地条件与恢复目标确定。对于矿山类项目,复垦后的植被恢复与生态重建还涉及专门的植被配置与养护安排,可参见技术专栏关于矿区植被恢复与生态重建方法的说明。在环评与生态咨询环节,复垦是否可行、能否达到质量要求,是评价项目生态影响与恢复措施的重要依据。
实务要点
| 要点 | 具体要求或时限 | 依据或说明 | 常见问题 |
|---|---|---|---|
| 义务主体 |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由义务人复垦;历史遗留与自然灾害损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 条例义务主体条款 | 历史遗留地块责任推诿 |
| 复垦范围 | 第十条:地表挖掘损毁、地表塌陷、固体废弃物压占、临时占用所损毁四类 | 条例第十条 | 漏判临时占用损毁土地 |
| 方案编制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按标准编制,含项目概况、损毁预测与可行性评价、目标任务、质量要求与措施、工程与投资估(概)算、费用安排、进度安排 |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投资估算与措施脱节 |
| 报送时点 | 第十三条: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时随材料报送;未编制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 条例第十三条 | 错过报批节点导致审批停滞 |
| 动态监测 | 矿山企业应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 条例监测条款 | 缺少持续监测记录 |
| 验收程序 | 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专家现场踏勘,核实类型面积质量,公告初步结果听取权利人意见 | 条例验收条款 | 权利人意见未听取即通过 |
检索与衔接
条例全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政府网查询,配套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与 TD/T 1031.1—2011、TD/T 1031.6—2011、TD/T 1036—2013 等技术标准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渠道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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