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法规名称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 公布 | 2025 年 1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800 号 |
| 审议通过 | 2025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
| 施行 | 2025 年 3 月 15 日 |
| 结构 | 共 30 条 |
| 地位 | 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为规范 |
| 配套规范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年 6 月以公告形式发布《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明确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移植审批权限及流程 |
古树名木是林木资源中保护等级最高、处置程序最严的对象。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把分级保护、普查建档、移植审批和费用承担固定下来,其中若干规定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与施工组织。对涉及林地的工程项目而言,古树名木往往是最先需要排查、也最难事后补救的因素。
核心制度一:定义与分级保护
条例界定,古树是指树龄 100 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把商品林中的生产性树木排除在外,是为了把保护资源集中到真正的古树名木上。
分级上,树龄 500 年以上的为一级;300 年以上不满 500 年的为二级;100 年以上不满 300 年的为三级。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城市内 300 年以上不满 500 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100 年以上不满 300 年的实行二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分级直接决定了后续审批层级与处罚档次。
核心制度二:普查建档与保护要求
全国绿化委员会每 10 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第三次全国普查自 2025 年 7 月开始至 2027 年 12 月结束,普查对象新增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国有林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普查与建档是后续认定、保护和审批的基础数据来源。
保护要求方面,条例明确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原则上原地保护、不得移植。仅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等情形下,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移植,且移植应当就近实施。
核心制度三:费用承担与处罚
费用方面,属于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不仅需要审批,还要计入项目成本,且养护责任延伸至移植完成后 5 年。
处罚方面,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处每株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二级保护古树处每株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三级保护古树处每株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建设与设计单位在项目策划阶段就应把保护要求纳入考虑。
与业务的关联
在林业资源调查与监测方面,古树名木普查与建档是新增长期任务。第三次全国普查的范围已扩展至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国有林区,相关清查、建档与成果整理方法可参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与建档成果整理。
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方面,条例要求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确需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工程措施。选址阶段的排查结果需要同步反映到用林报批材料与施工组织方案中。相关做法可参见林地项目选址合规性核查与避让方案设计。
在林业规划设计方面,涉及古树名木的,设计文件应当明确保护范围、避让措施与施工保护要求;属于无法避让情形的,还需要配套编制移植方案与养护安排。
在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保护咨询方面,古树名木属于生态影响评价中的敏感保护目标,评价文件需要说明影响方式、避让效果以及移植后的养护与监测措施。移植审批还需依照《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明确的分级权限与流程办理。本企业可提供古树名木资源调查建档、避让方案设计与移植审批材料编制的技术服务。
实务要点
| 要点 | 具体要求或时限 | 依据或说明 |
|---|---|---|
| 古树定义 | 树龄 100 年以上,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 条例 |
| 名木定义 |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条例 |
| 分级标准 | 500 年以上一级;300 年以上不满 500 年二级;100 年以上不满 300 年三级;名木均一级保护 | 条例 |
| 普查周期 | 全国绿化委员会每 10 年组织一次全国普查;第三次普查自 2025 年 7 月至 2027 年 12 月,新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国有林区范围 | 条例 |
| 基本保护 | 禁止采伐,原则上原地保护、不得移植 | 条例 |
| 移植条件 |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等情形,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植应就近实施 | 条例 |
| 费用承担 | 属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条例 |
| 施工要求 | 选址、建设应避开保护范围;确需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施工前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工程措施 | 条例 |
| 处罚标准 | 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每株 50 万至 100 万元;二级每株 20 万至 50 万元;三级每株 10 万至 20 万元 | 条例 |
检索与衔接
条例全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政府网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查询,移植审批的实施规范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为准。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议在选址阶段即开展现场排查,避免在报批或施工环节才发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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