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 通过 |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 公布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二号 |
| 施行 | 2022 年 6 月 1 日 |
| 结构 | 七章六十五条 |
| 现行状态 | 现行有效 |
湿地保护法把湿地作为独立保护对象,确立了面积总量管控与分级名录管理两条主线。对建设项目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有两点:一是选址选线阶段就要判断是否涉及重要湿地并履行征求意见程序;二是占用重要湿地后必须承担恢复重建或者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义务。
核心制度一:湿地定义与保护原则
法律界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把水田与养殖水域滩涂排除在外,是为了与耕地保护和渔业生产相区分。
保护原则为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原则的排序体现了保护在前的取向,后续各项管理制度的严格程度都建立在这一基调上。
核心制度二:调查评价、总量管控与名录管理
法律建立了四项管理制度: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分级管理制度和名录制度。其中,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以名录为载体的分级管理,把管理强度与湿地的重要性对应起来,重要湿地适用更严格的管控与更明确的报批要求。
核心制度三:占用管控与恢复责任
法律明确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相应部门意见。这一条把湿地因素前移到了规划选址环节,而不是留到用地报批阶段。
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恢复、重建与缴费是两条并列路径,选择取决于当地是否具备恢复条件。
核心制度四:禁止性规定与水鸟保护
禁止性规定覆盖了湿地最常见的人为干扰: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污水;禁止过度放牧或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等行为;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
在水鸟保护方面,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与业务的关联
在林业资源调查与监测方面,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是名录管理与总量管控的数据基础,涉及湿地类型、分布、面积与水文状况的本底调查与动态监测。相关工作方法可参见湿地水文监测与湿地资源调查方法。
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方面,项目选址选线若涉及湿地,需要先按管理权限履行征求意见程序,占用重要湿地的还要落实恢复重建或缴纳湿地恢复费的责任。这要求用地用林报批的材料准备把湿地因素纳入核查范围。
在林业规划设计方面,涉及湿地周边的生态修复与植被恢复设计,需要与湿地保护要求衔接,避免因工程措施导致截断水源或者改变水文条件。
在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保护咨询方面,湿地是生态影响评价的重点保护目标,涉及重要湿地的项目通常需要开展水文情势、水鸟栖息地等方面的影响分析。相关编制要点可参见湿地水文连通性影响评价要点;若项目同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还应结合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要点一并考虑。本企业可提供湿地资源调查、占用湿地恢复重建方案编制以及生态影响评价的技术服务,能够承担湿地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论证的相关工作。
实务要点
| 要点 | 具体要求或时限 | 依据或说明 |
|---|---|---|
| 湿地定义 | 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水田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 | 湿地保护法 |
| 保护原则 | 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 | 湿地保护法 |
| 管理制度 | 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分级管理制度和名录制度 | 湿地保护法 |
| 重要湿地名录 |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 | 湿地保护法 |
| 选址征求意见 | 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核准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相应部门意见 | 湿地保护法 |
| 占用责任 | 经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按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重建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无条件恢复重建的缴纳湿地恢复费 | 湿地保护法 |
| 禁止行为 | 开(围)垦、排干、永久性截断水源、擅自填埋、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达标废水污水、过度放牧滥采、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在泥炭沼泽开采泥炭等 | 湿地保护法 |
| 水鸟保护 |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活动 | 湿地保护法 |
检索与衔接
湿地保护法全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人大网及中国政府网查询,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版本为准。项目涉及湿地的,建议在选址选线阶段即完成湿地属性核查与征求意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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