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法规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 发布 | 1988 年 1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 |
| 修订通过 | 2008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 公布文号 | 2008 年 12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541 号 |
| 施行日期 | 2009 年 1 月 1 日 |
| 结构 | 六章五十六条(原为七章三十八条) |
|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城市市区除外 |
| 现行状态 | 现行有效,即 2009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修订版本 |
森林防火条例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修订后的条例从七章三十八条扩充为六章五十六条,把政府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控与建设项目配套要求编织成一套可追责的制度。
核心制度一:责任体系与保障机制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城市市区除外。责任体系上,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当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
在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火险区划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核心制度二:建设项目配套与经营主体责任
条例第十八条是林区建设项目最需要关注的条款。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对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条例要求其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经营主体责任方面,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配备的兼职或专职工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
核心制度三:火源管控与火灾分级
火源管控上,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火灾等级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一般森林火灾为受害森林面积 1 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或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或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较大森林火灾为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或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大森林火灾为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或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为 1000 公顷以上,或死亡 30 人以上,或重伤 100 人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与业务的关联
森林防火条例主要落在林业规划设计板块的项目配套防火设施设计与火险区划工作上,同时与调查监测和环评生态咨询相互衔接。
在设计环节,林区工矿企业、旅游区、成片造林项目的森林防火设施需要做到四同步,这就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就明确防火设施的类型、布设与投资,而不是等到施工阶段补充。林区项目的防火隔离带、巡护道路、瞭望与监测设施的选址,往往需要结合森林火险区划等级与地形条件综合判断,相关方法可参见技术专栏关于森林火险区划与风险落图方法的说明。
在环评与生态咨询环节,林区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需要考虑火灾风险及其防控措施,防火设施是否落实是评价项目环境可行性的内容之一。在调查监测环节,掌握项目区及周边林分状况、可燃物分布,是开展火险区划和制订防火方案的基础数据支撑。
实务要点
| 要点 | 具体要求或时限 | 依据或说明 | 常见问题 |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境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城市市区除外 | 条例适用范围条款 | 误将城市市区项目纳入 |
| 责任主体 |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范围内担责 | 条例责任体系条款 | 把政府责任与经营主体责任混同 |
| 火险区划 | 以县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条例火险区划条款 | 仅参考经验值未核对公布等级 |
| 建设配套 | 第十八条:林区开办工矿企业、旅游区、开发区,防火设施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成片造林须配套建设 | 条例第十八条 | 四同步缺项,验收受阻 |
| 线路管道 | 电力、电信线路和油气管道责任单位在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巡护 | 条例线路管道条款 | 隔离带宽度与位置无依据 |
| 火源管控 | 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特殊情况用火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高火险期必要时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 条例火源管控条款 | 用火审批手续缺失 |
| 灾后恢复 | 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时更新造林,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 条例灾后条款 | 迹地更新责任不清 |
检索与衔接
条例全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政府网查询,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与防火设施建设相关规范可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标准文件检索。林区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还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一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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