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法规名称 | 退耕还林条例 |
| 公布 | 2002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367 号 |
| 修订 |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
| 施行日期 | 2003 年 1 月 20 日 |
| 适用范围 |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 |
| 现行状态 | 现行有效,经 2016 年修订 |
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规范退耕还林活动的主要行政法规,确立了从规划编制、补助兑付到检查验收的一整套制度。对承担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地块落图与成果资料整理的技术单位而言,理解这套制度是开展工作的前提。
核心制度一:规划编制与责任机制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条例明确,退耕还林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并确立了五项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建设与保护并重;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在责任机制上,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并实行目标责任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规划内容包括范围布局和重点、年限目标和任务、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效益分析和评价、保障措施五个方面。条例强调,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对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任何作业设计都必须落在已批准规划的框架内,不得自行变更范围与布局。
核心制度二:应纳入与不得纳入的耕地
条例对应纳入规划的耕地作了明确列举: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同时,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优先安排退耕还林。
与之相对,条例也划出了不得纳入的情形: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法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属于例外。这一正一反两组规定,是退耕还林地块筛选阶段最需要把握的红线。
核心制度三:补助制度与检查验收
在补助方面,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这里的关键是核定二字:补助以核定后的实际面积为准,而非申报面积,因此面积核定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退耕农户的切身利益。
在验收方面,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合格证明是后续补助兑付与成果认定的重要凭据,作业设计与施工资料的完整性、与核定面积的一致性,都会在验收环节被逐一核对。
与业务的关联
退耕还林条例主要对应林业规划设计板块的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与地块落图工作,并与调查监测环节的地块核查相互衔接。
在设计环节,作业设计必须落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范围内,地块的小班界线、面积、地类、坡度等要素要与规划口径一致。对于江河源头、湖库周边等优先安排区域,设计时还要体现生态地位重要性的判断依据。相关方法可参见技术专栏关于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与地块落图要点的说明。
在调查监测环节,面积核定是补助兑付的基础,需要以现地核查与影像判读相互印证的方式确定实际退耕面积与保存情况。地块属性一旦发生变化,还应核对是否触及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等不得纳入的情形。在成果资料环节,验收所需资料应与设计、施工、核定面积数据形成闭环,便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
实务要点
| 要点 | 具体要求或时限 | 依据或说明 | 常见问题 |
|---|---|---|---|
| 适用范围 | 仅适用于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 | 条例适用范围条款 | 规划范围外的地块套用条例补助 |
| 责任制度 | 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并实行目标责任制 | 条例责任制度条款 | 责任主体误判为县级或部门 |
| 规划调整 |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 条例规划条款 | 设计擅自变更范围与布局 |
| 应纳入耕地 | 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 条例应纳入条款 | 遗漏优先安排区域的判定 |
| 不得纳入耕地 |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补助粮食标准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 | 条例排除条款 | 未核实基本农田范围即纳入 |
| 补助核定 | 按核定实际面积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 条例补助条款 | 以申报面积代替核定面积 |
| 检查验收 | 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 条例验收条款 | 资料与核定面积不一致 |
检索与衔接
条例全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政府网查询,配套的检查验收标准与办法可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检索,现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承担相应职责。在具体项目实施前,还应核对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实施性规定与最新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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