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
| 文号 | 自然资发〔2022〕142 号 |
| 印发时间 | 2022 年 8 月 |
| 适用事项 | 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管控、用地报批衔接、占用论证、临时用地与调整程序 |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这份通知的核心,是把红线内的活动分为「原则禁止」与「有限允许」两类,并进一步明确允许活动涉及用地、涉及自然保护地时应当走的程序。对项目业主而言,红线判断应当前移到选址阶段,而不是等到报批环节才发现冲突。
核心制度一:管控规则与有限人为活动
通知确立了分级管控规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分为 9 大类,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为具体小类。
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核心制度二:认定意见与占用、不可避让论证
认定意见的办理分三种情形: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考古调查发掘、自然资源调查、地质勘查、林木采伐等不涉及建设行为的其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无须办理认定意见。
占用与论证方面: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纳入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时附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核心制度三:临时用地、调整程序与数据管理
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调整程序上,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数据管理上,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按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逐级汇交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与业务的关联
在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保护咨询方面,红线是选址合规判断的第一道关口。占用论证的方法与材料组织,可参见技术专栏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的编制思路的说明;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情形,可参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入与项目选址衔接;涉及自然保护地内部区域的判断,可参见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项目准入条件。
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方面,红线内的林地占用往往同时触发林地审核与红线认定意见,两条线的范围界线应保持一致。
在林业资源调查与监测方面,红线边界的准确落图与属性核查,是选址阶段快速判断的前提,依托最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成果尤为关键。
在林业规划设计方面,涉及红线避让的方案比选应在设计前期完成,以便为必要的论证与征求意见留出时间。
实务要点
| 要点 | 具体要求 | 依据或说明 |
|---|---|---|
| 核心保护区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 管控规则 |
| 其他区域 | 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 管控规则 |
| 活动准入 | 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分 9 大类,各地可细化为具体小类;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意见 | 活动准入条款 |
| 环评衔接 | 红线内纳入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环评衔接条款 |
| 认定意见 |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认定意见;不涉及的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不涉及建设行为的无须办理 | 认定意见条款 |
| 占用审批 | 确需占用的国家重大项目,由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 占用与论证条款 |
| 不可避让论证 | 纳入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批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影响措施 | 占用与论证条款 |
| 临时用地 | 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 临时用地条款 |
| 调整程序 | 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省级可编制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调整程序条款 |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是把「有限人为活动」理解为可以自由开展的活动清单。允许活动的成立是有前提的:不得破坏生态功能、涉及自然保护地需征求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需相应认定意见。建议在方案阶段就逐项比对活动类型与前提条件,并把不可避让论证所需材料提前纳入报批时间表。
检索与衔接
通知全文可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检索,红线边界成果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最新版本为准。
本栏目还将陆续发布国家公园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等要点,可与业务范围页面的服务板块对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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